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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3-05-24来源:作者:访问次数: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切实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网络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申请学位,外单位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申请学位。

第四条经国家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1. 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学习的本科毕业生。

2. 自考本科毕业生。

3. 网络本科毕业生,即我校中经教育部批准的网络教育学院录入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六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成教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 通过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4. 成人和网络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5.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七条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1. 在读期间触犯刑法受到处罚者。

2. 在读期间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受处分者。

3.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 未取得本科毕业证者。

5. 在获得本科毕业生证书后两年内未提出学士学位申请者。

6. 成教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

7. 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成都大学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在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 校学位办职责:

1)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细则及相关文件。

2)认定各专业主干课程并组织主干课程考试工作。

3)监管教学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确保培养质量。

4)复审验收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并汇总的学位申请材料,并将学校的书面报告和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位办。

5)将省学位办审查批复后的学生名单书面告之继续教育学院。

6)将继续教育学院报送的,经各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的学生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7)学位授予名单的公示和备案。

8)接受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署书面意见的学生异议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

2.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实施学校学位授予细则。

2)作为全省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点,组织学位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并负责与省学位办和相关考点的联络、协调工作。

3)宣传、组织学生学位申报工作。

4)组织教学及相关考试工作。

5)配合校学位办完成主干课程认定和考试工作。

6)整理、汇总并审查学生申报材料,报校学位办。

7)接到省学位办审查批复后的学生名单后,提请各相应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

8)接受学生异议申请和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转交学生本人。

第九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材料(外单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报材料比照我校申报材料报送)

1. 成教本科毕业生需要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交以下个人材料:

1)《成都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专升本学生还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本人蓝色背景一寸照片两张(并附电子照片)。

2. 继续教育学院将个人申请材料汇总后,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成都大学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附件2)。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申请者身份证、毕业证书和外语合格证书提交经继续教育学院签章确认后的复印件)。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学生所在专业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5)上报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附件3),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

6)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签字的《成都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责任报告书》(附件4)。

7)校学位办需要的其他材料。

3. 校学位办向四川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报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报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

3)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名单顺序编号)。

4)上报申请学生Visual FoxPro格式数据库文件。

5)上报学位申请责任书。

6)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

1. 申请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递交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2. 初审我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办;外校成教本科毕业生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成教本科毕业生的有关材料汇总后送我校学位办。

3. 复核校学位办复审验收申请材料,并将学校的书面报告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学位办。

4. 审查四川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

5. 审批经四川省学位办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提请各专业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6. 公示校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五天。

7. 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8. 备案校学位办将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一条凡对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对收到的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并形成处理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以书面形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学生本人。外单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比照本条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后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校学位办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三条外单位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在报送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申请材料时,需向我校学位委员会交纳评审费。

第十四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推荐机构在申请、推荐、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一经查实,我校将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位发[200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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